案例一
客户苏某驾驶承保车辆赣BE8**与三者车发生交通事故,查勘完成后,客户将车辆运到当地某汽修厂进行定损维修。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苏姓客户将所有理赔材料交付汽修厂员工袁某处。袁某见苏姓客户防范意识较差,复印了客户的两证信息及身份证信息,并将事故车辆继续开出制造事故,想利用代办保险理赔时的证件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向都邦保险再次报案,汽车保险诈骗查处难度大,熟知汽车保险理赔程序的袁某,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伪造了部分交通事故材料来获取理赔款。通过此方式进行非法牟利,侵害消费者权益。经都邦保险稽核人员查实后,已将款项追回并报案。
案件分析:
由于苏某防范意识不强,被汽修厂工作人员制造了虚假保险事故并实施非法索赔,侵害了苏某的合法权益。而汽修厂员工袁某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利用其自身掌握的车险理赔知识,伪造了交通事故,获取理赔款。
案例二
都邦保险接到举报,盐城县某汽修厂利用苏EB8F**都邦保险标的车进行保险诈骗。通过调查发现,苏EB8F**车辆之前就已经停放在海盐县某汽修厂内,车辆后部已经烧毁。汽修厂老板陈某某、汽修厂管理员谭某某、拖车驾驶员刘某某、修理工唐某某及苏EB8F**司机崔某某5人将已经无法驾驶的标的车拖上汽修厂的拖车上并盖上油布拖至老盐湖线吕冢村路段。11日凌晨,该5人通过点燃海绵、轮胎等焚毁该车辆,并报交警。陈某某等人驾驶拖车及桑塔纳轿车躲藏于事故地点约800米处目睹了整个焚毁过程。而后,海盐县交警通知施救单位对该车进行施救(某汽修厂正是制造此次事故的海盐县交警队指定施救单位),陈某某等人将苏EB8F**标的车拖回汽修厂。此次支付赔偿款36160元。后查回并报案。
案件分析:
涉案人员可谓处心积虑,利用某汽修厂为海盐县交警队定点施救单位的优势,制造诈骗案件。说明涉案人员对自身权益及法律条款不甚了解,为一己私欲、为蝇头小利,不惜以身试法。
案例三
都邦保险接到客户反馈,有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其销售车险,通过都邦保险核实,该人员为代理公司工作人员,通过不法渠道得知客户信息,并通过电话形式向其销售车险,谎称电话销售有巨大优惠,从而谋取不法盈利。
案件分析:
电话销售是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重要渠道之一。在电话销售过程中,消费者与销售人员通过语音进行交流,电话销售人员对保险产品的情况介绍,对于保险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产品至关重要。案例中代理人员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宣传,这些误导宣传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迷惑性。有的消费者缺乏防范意识,简单听信电话销售人员的误导宣传,购买产品从而造成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