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2021年5月17日3时30分许,都邦保险接到报案,驾驶员王某称其驾驶的奥迪A6轿车,由佳木斯市向哈尔滨市行经262公里处与护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与护栏均严重受损。该车辆在都邦保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都邦保险工作人员接到报案后,立即联系客户了解情况,鉴于案情重大,公司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前往第一现场进行勘察、拍照,围绕车辆痕迹、道德风险及驾驶员替换等责任免除情况进行周密调查。经多次查验,车辆左前悬挂关联配件撞击断裂痕迹明显,车内安全气囊未弹出,两侧安全带均未锁死,左侧翼子板、左前边梁等受损严重,车辆左前侧损失较为明显,但车内无血迹。随后,都邦保险工作人员前往交警队面见驾驶员,在做询问笔录过程中,车辆驾驶员对此次事故处理情况漠不关心,在询问车内人员情况时,驾驶员回答车内共计4人。都邦保险查勘员与负责此事故的警察沟通了解,实际车内共计5人,与驾驶员表述不符。在对多重疑点进行进一步调查后,经与依兰县交警深入沟通事故情况后,最终明确,此次事故中,驾驶员存在替换行为,不予理赔。公安机关依法将“顶包”驾驶员行政拘留15天。
经深入了解,该案实际驾驶员为酒后驾驶,发生事故后找熟人“顶包”,最终,顶包者与实际驾驶员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例启示
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欺诈将承担以下责任:
【刑事责任】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可能会受到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等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行政责任】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受到15日以下的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等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视情节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或者投保人、被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